清除“最终解释权”霸王条款需形成合力
日前,河北秦皇岛一美容会所因对经营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最终解释权归××美容会所”被罚款5000元,引发关注。梳理发现,因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而被处罚的商家并不少,但目前仍有不少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使用类似描述。(据5月2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遇到商家开展的各类打折促销活动,且不忘在格式条款、通知中写上“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或“XX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所谓“最终解释权”,是商家要对自己开展的商业活动做出最后说明含义、原因和理由的权力。经营者将最终解释权归属于自家所有,就是要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达到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这种商家说啥是啥、消费者没有任何讨价还价余地的“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彻头彻尾的霸王条款。
我国相关法律对其一直是“零容忍”。《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可见,商家自赋的“最终解释权”这一霸王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
近年来,针对商家自立章程把“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所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不断强化依法打击力度,有力遏制了这种霸王条款的“出笼”。然而,仍有少数商家我行我素地自赋“最终解释权”,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消费信心的提振。
遏制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霸王条款的不法行为,需要多方联动综合施策,形成协同共治合力。首先,要以严肃法律责任追究倒逼商家增强自律意识,主动摒弃利用“最终解释权”霸王条款做“一锤子买卖”的念头。商家必须明白,在法治更加健全、消费者权利意识更强的今天,只有专注于改善消费体验,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才能真正赢得市场、赢得未来。其次,要强化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格式合同不得写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法律规定,并以此构建起监管长效机制,让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霸王条款的不法行为无处遁形。再次,消费者应增强自身权利和防范意识,切实维护自己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只有坚持合力共治,充分利用法治手段,彻底清除商家自赋的“最终解释权”这一霸王条款,才能有助于优化消费环境,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再添一把火。(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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