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元矿产被盗采|正规洗煤公司竟干起了“偷煤生意”
承办检察官发现,这一废旧煤场彼时虽已暂时关闭,但是其位置极有可能属于国家规划矿区
文图/本刊记者 马超 本刊见习记者 王泽宇
正规洗煤厂无心正当经营,干起“偷煤生意”却是嚣张又肆意。
非法采煤期间,崔某龙、焦某岗分别领取高达40万元的分红,采煤工人数量一度达到20余人,俨然变成了一个盗采煤炭的团伙。
近日,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提起公诉后历经一审,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被告人上诉,后终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的多番波折,终于尘埃落定。
被盗采的煤。
“非法采煤小组”成立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
2015年1月,崔某龙在一处已暂时关闭的煤场旧址上新建了一个洗煤厂。
但由于经营不善,2017年3月,崔某龙伙同焦某岗、王某动起了“歪脑筋”,3人合计通过偷挖巷道的方式盗采洗煤厂地下的煤炭资源。
经过商定,3人决定由崔某龙以场地出资,焦某岗和王某以金钱出资,同时明确崔某龙负责外部关系协调,焦某岗负责厂区整体运作,王某负责非法采煤的具体事务管理。就这样,这个3人“非法采煤小组”正式形成。
另外,崔某龙、焦某岗分别委派其亲属崔某刚、焦某亮作为代表行使其管理权力,并对王某在设备购买、日常花销等支出账单上面进行签字确认,实际上就是对王某非法采煤事务进行监督。
“他们两个人处处排挤我,我是外地人,他们借了我的钱不还,他们骗我说有合法的采煤手续,让我借款入股,我就是带领几个工人捡了些煤,我没有犯罪行为。”王某激动地对承办检察官说道。
但是经过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实际情况却是大相径庭。
王某在非法采煤中的现实表现可谓是“尽心尽力”,一方面,王某聘请“资深”从业人员担任培训“讲师”,并雇佣刘某学担任“采煤队长”,负责巷道挖掘及非法采煤作业;另一方面,为了确保非法采煤行为不被发现,王某全部雇佣外地务工人员,并采取夜间非法采煤、白天经营洗煤厂的运作模式,在采煤期间,还安排专人放风,以此来躲避相关部门监管。
千万元矿产被盗采
由于“非法采煤小组”3人心思各异,加上监管力度逐渐加大等原因,该洗煤厂非法采煤行为仅持续到2018年2月。
而后洗煤厂多次出租、最后转卖他人。
2020年7月,相关部门收到群众举报称“洗煤厂内有人员盗采煤炭”。经现场突击检查,时任洗煤厂管理人员的李某祥作为违法嫌疑人被立案调查,同时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以李某祥为违法主体,以2015年1月至2020年7月非法采煤时间内的矿产进行价值认定。
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本案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总量23208.02吨;价值11557593.96元。
破坏煤炭资源价值上千万元,极有可能涉嫌非法采矿刑事犯罪,该案线索被自然资源部门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后续侦查,李某祥组织参与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存疑,且多份证据证明崔某龙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随后公安机关将视线转移至崔某龙等人,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
该案本是以李某祥为违法主体进行的认定,那现在违法主体有变化,且时间也不完全与李某祥有关,那前面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认定结论与实际情况就出现了严重偏差,且在案证据无法排除洗煤厂租赁、转让期间是否有其他人员参与非法采煤的可能。再加上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属地镇政府对该盗洞已经进行了填埋,亦无法对矿产品价值进行准确鉴定,破坏价值上千万元煤炭资源的认定结论存在先天瑕疵。
盗采区位于国家规划矿区内
2022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以崔某龙、焦某岗、王某、焦某亮、崔某刚、刘某学6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泽州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犯罪首先是根据销赃数额来定罪量刑的,但是本案销赃账本自始至终没有出现。
据负责销赃的王某供述“账本有是有,但是原来管账的人去世了,后来我也不知道账本去哪儿了”。“时间太久了,我也记不清卖了多少,也不知道卖到哪里去了。”本案因为账本缺失,且王某拒不供述相关事实,销赃数额难以查证。
认定结论存在瑕疵,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本案该何去何从?
面对此情况,泽州县检察院专门成立了由3名员额检察官组成的刑事办案组,经过对全案反复复盘,并与2020年以来本地区办理的矿产资源犯罪案件进行比对分析,承办检察官从中发现了突破口。
在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这一废旧煤场彼时虽已暂时关闭,但是其位置极有可能属于国家规划矿区。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国家规划矿区内非法采矿,矿产品价值在25万元至75万元以上就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不说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的数据到底是否正确,仅根据证人证言及部分被告人供述,本案非法采煤量就已在3000吨以上,3号煤单价为498元/吨,矿产品价值已远远超过75万元的标准。
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崔某龙等人盗采地点所在的矿区位于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岳圣山煤业有限公司矿区范围内,该矿属于山西省沁水煤田长河勘探区,勘探区为国家规划矿区。
案件一波三折
同年7月12日,泽州县检察院依法对“采煤队长”刘某学存疑不诉,对另外5人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崔某龙、焦某岗、王某3名主犯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2名从犯分别判处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2023年1月7日,泽州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而这一判决结果显然与泽州县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相差甚远。
在泽州县检察院看来,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仅对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关于开采破坏煤炭资源价值的认定结论不予采信,还对5名被告人的非法采煤量模糊处理,同时更是遗漏盗采地点属于国家规划矿区的关键事实,导致其认定本案5名被告人犯罪仅达到“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因此量刑有失。
由此,泽州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请示,并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依法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23年4月27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并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泽州县检察院针对争议事实向自然资源部门调取《关于设立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公告》《非法采煤地点在晋城矿区内相对位置图》等证明材料,对非法采煤地点位于国家规划矿区的相关证据进行补充。
2023年8月1日,泽州县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非法采煤地点位于国家规划矿区,且犯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名主犯两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2名从犯一年、一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0万元不等,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54000元。
被告人王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11月3日,泽州县检察院收到了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至此,这一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与此同时,泽州县检察院主动作为,针对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刑衔接、监督管理及法律宣传等暴露出的问题,向自然资源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分别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规范履行职责。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2024年1月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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