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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公布豇豆、鸭蛋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时间:2022-04-09 16:0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蚂蚁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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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第二期)。据公告,2021、2022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雨花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相关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销售的豇豆。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倍硫磷和甲基异柳磷 。企业购进上述产品75公斤,货值14947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2.南京市雨花台区潘杨干货店销售的鸭蛋。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氟苯尼考。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15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4元;罚款500元。

3.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销售的鲜活皮皮虾(虾蛄)。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8公斤,货值958.4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4.南京市雨花台区邱慧蔬菜店销售的豇豆。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公斤,货值4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500元。

5.南京市雨花台区张建伟水产销售部销售的黄颡鱼(昂刺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孔雀石绿。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公斤,货值12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案件线索已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6.南京市雨花台区陈秀红水产店销售的黄鳝。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企业购进上述产品6.4公斤,货值576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元;罚款500元。

7.南京市雨花台区岳娟水产店销售的鳊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10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500元。

8.南京市雨花台区何雪奎禽蛋经营部销售的鸭蛋。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氟苯尼考。企业购进上述产品7公斤,货值112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500元。

9.南京市雨花台区陈秀红水产店销售的黄颡鱼(昂刺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企业购进上述产品7.8公斤,货值312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元;罚款500元。

10.南京市雨花台区赵永利水产店销售的鳊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企业购进上述产品6公斤,货值12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500元。

11.南京市雨花台区林国新水产品销售中心销售的鳝鱼。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462.6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2.6元;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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