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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谣言,再行动!

时间:2024-06-05 09:31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网 作者:蚂蚁传媒

近日,台江公安走进【南星澡堂】,进行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对网上虚假信息的鉴别、识别能力,降低网络谣言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深入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营造全社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良好氛围,台江公安深入辖区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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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

想象一下,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在自己的生活圈里传递正确的信息,那么谣言就会失去生存的土壤。我们可以通过线下宣传活动,比如在社区里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甚至可以组织一些有趣的活动来吸引人们的注意。

01.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  聊天软件等)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网络谣言主要涉及内容有突发事件、 公共卫生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

02.网络谣言的危害

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 响。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损害了国家的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妨碍了社会的和谐。

03.网络谣言的案例

福州郑某某编造“发生火灾和杀人案”网络谣言案2023年11月,福州郑某某为获取其个人网络账号的关注度及流量,散 布“某 地图书馆火情及城头发生一起杀人案”网络谣言,扰乱网络公共秩 序。经查,郑某某对本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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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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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帮助你在纷 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 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 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 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 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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