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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网警在线,助“榕”网络平安

时间:2024-05-20 12:25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网 作者:蚂蚁传媒

今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扎实推进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紧扣专项主题,聚焦民生“小切口”,绽放宣传“大能量”,不断做实做精做细,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网络谣言的辨别力,真切营造“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的良好网络氛围,为省会榕城网络平安贡献力量。

发挥网安警务室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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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网安大队发挥网安警务室强大机制优势,多次组织辖区高质企业朴朴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负责同志座谈研讨,网安大队民警结合网络安全典型案例讲解网络违法犯罪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倡议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彰显企业担当,从聚焦民生“小切口”,绽放宣传“大能量”达成共识,真切营造“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的良好网络氛围,为省会榕城网络平安建设添砖加瓦。

网络平安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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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结束后,台江公安分局迅速联合朴朴科技(福建)总部通过全市100多个前置配送仓,日均超百万订单流为切入口,在每个外卖订单上投放“打击网络谣言”系列宣传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全市千家万户讲解如何识别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危害以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用行动增强了广大群众识谣、防谣、辟谣意识,营造了“拒绝网络谣言,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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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谣言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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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网络谣言类别

1、网络灾害谣言

捏造某种灾害即将发生的信息,或者捏造、夸大已发生灾害的危害性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2、网络恐怖谣言

指虚构恐怖信息或危害公众安全事件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引起公众对政府管理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

3、网络犯罪谣言

指捏造骇人听闻或令人发指的犯罪信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引发公众对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或某些群体的不满,同时也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

4、网络食品及产品安全谣言

指捏造或夸大某类食品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公众对该类食品或产品的抵制,导致该类食品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损失。

5、网络个人事件谣言

指针对某些个人而编造吸引眼球的虚假信息,侵害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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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具有夸大事件严重性、断章取义、移花接木等特点,如何辨别您所看到的事件是否真实,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判断:1、文章发布的权威性。注意观察文章结尾是否有署名或标注出处,判断其是否由权威媒体或机构发布,避免被作者主观臆测带偏。2、内容观点的客观性。阅读时应注意文章是否存在夸大事实、以偏概全、断章取义、极端言论、文不对题等表达方式。

3、浏览页面的健康性。部分平台为吸引关注,将色情、浮夸等类型的图片设置为封面,或页面含有大量广告、网络小说链接等不健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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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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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璧山区公安局依法查处叶某某编造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6日,璧山区网民叶某某(女,53岁)在网络平台发布一段“现在璧山出现了比缅甸还恐怖的新型背债人,会通过恋爱交友骗取钱财,让受害人背上巨额贷款”视频,迅速引发网友关注。

经公安机关核查,璧山区范围内未发现相关案件或者警情,叶某某作为房产中介从业人员,为博取关注、吸引客户,故意编造发布了上述虚假造谣视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叶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璧山区公安局已依法对叶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巴南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尹某编造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8日,巴南区网民尹某(女,32岁)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称,2024年1月5日巴南区一品镇一幼童走失。经公安机关核查,巴南区范围内未发生相关案件和警情,系尹某为博取关注发布的不实信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尹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巴南区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尹某处以行政处罚。

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法查处郭某、钱某编造网络谣言

2024年1月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郭某(女,33岁)在网络平台发布一段“烧烤店救火”视频,并在视频下方留言称“死了好几人”。同日,钱某(男,28岁)也在网络平台发布该视频,并配以“万盛海棠晓月烧烤店爆炸恐怖”的文案。视频一经发布,迅速引发网友关注。

经警方调查核实,1月4日凌晨4时许,万盛经开区海棠晓月小区一烧烤店失火,民警、消防员迅速赶到扑灭大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郭某、钱某看见该视频后,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便将视频配上杜撰的文字,在自己的网络平台账号发布。目前,郭某、钱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已依法对二人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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