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有去无回,舒文艳律师表示幕后老板需给钱
法律生命在于经验——这是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终其一生的总结,也是舒文艳律师的座右铭。的确,法律不仅仅是制定好的一系列具体规则,更应该是扎根于现实生活的灵魂。
在原始股的投资路上,处处有陷阱,投资者走的每一步都要小心谨慎,那么怎样才能分辨原始股投资骗局呢?日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投资原始股骗局”的典型案例,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的舒文艳律师和团队律师的共同努力,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并结合该案例为广大市民带来一场经典的“法律科普”。
案件过程——投资原始股骗局
根据案例可知,当事人刘某手上小有余钱。经朋友介绍,A公司联系到刘某,极力推荐这个收购原始股的投资,10万起投,投资规则简单、责任清晰,12个月的操作封闭期和6个月的解禁期,承诺预计收益保底20%,超额收益二八开。
刘某说,当时觉得对方在这行很有经验。没想到18个月以后,对方说投资失败,在支付了2万保底收益后,连本金都没还,公司就人去楼空。刘某只能提起诉讼。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A公司已人去楼空,就算法院判决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笔钱打水漂了吗?
案件分析——理清是关键
经了解案情事实,舒文艳律师和团队成员袁伟律师、钟纯律师深入分析法律关系,发现经由A公司的股东兼法人李某收取的投资款实际转交了张老板,李某称这位张老板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所持的公司股份实为张老板代持的。原来,投资款是张老板借用A公司及李某的名义收取,张老板才是A公司的股东B公司的大股东,也是李某的实际控制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而实际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发生代持股权的情况时,会发生由代持人登记为股东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代持协议对于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代持股权侵害了第三方的权益,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则是投资人刘某的钱追讨无门,严重侵害了投资人刘某的利益。
案件结果——查明真相
理清法律关系,通过两场关联诉讼,前海法院查明了张老板的“实际控制人”身份,依法判决张老板对投资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舒律师也提醒大家,谁都喜欢高额的收益,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投资原始股时一定要多加小心。
据了解,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是由舒文艳律师、袁伟律师、钟纯律师共同创办。三位律师在不同的领域,均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从团队而言,以他们三人为首的律师团队,经过多年合作与磨合,已经联手为众多企业和市民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除了有效的解决法律纠纷、事前预防风险的服务,他们也会定期做一些精品的普法讲座,比如如何应对近期的民间借贷政策的改变、民法典新规讲解、女性权益保护等,更好的为深圳市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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