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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清楼【网络发言谨慎行,抵制谣言记在心】打谣主题宣传活动
2024-08-06 10:39:51来源: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网安大队
网络发言谨慎行

抵制谣言记在心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近日,台江公安走进【华清楼,地址:台江区后洲街道达道路口五一南路98号】进行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对网上虚假信息的鉴别、识别能力,降低网络谣言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深入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营造全社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良好氛围,台江公安深入辖区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

守护每一份真相

作为社会稳定的守护者,警方一直在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网络谣言的散播不仅会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警方加大了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通过持续的线上追踪和线下宣传,有效遏制了谣言的传播。

打击网络谣言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余份,现场解答民众疑问20余人,有效增强了群众对网络谣言的认识能力,提高了广大群众防范和抵制网络谣言的意识,营造了“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的健康和谐网络环境。群众纷纷表示,网络谣言危害大,要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坚决做到文明上网、理性上网。

编造散布网络谣言的后果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行政违法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3.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下: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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